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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章高频知识点: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种类
(一)物的概念
物权法的物指的是有体物,除人身之外,凡是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具有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的特点。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苹果);限制流通物(文物、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土地所有权)。
2、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其价值的物,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须登记,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毁损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可替代物比如书、粮食;不可替代物比如齐白石的画。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消耗物不可能在使用之后,又原封不动地归还原所有者;消耗物的使用权人一般是所有权人。消耗物比如粮食、金钱;非消耗物比如手机。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进行实物分割,性质功能不发生改变,且其价值不发生减损。反之则为不可分物。可分物比如牛肉、酒;不可分物比如牛、汽车。
6、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独立存在,起主要效用的物,如汽车。从物只是作为他物发挥作用的辅助工具,本身也是独立存在的。如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电视机的遥控器等。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于主物权利人。从物随着主物走。
7、原物与孳息物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孳息物是指原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租金)。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法定孳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特点。
(二)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即是自物权,系对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独立物权比如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从物权比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人只涉及多数物权人,而一物一权表现的是物权客体与权利本身的关系。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等。
3、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公诸于世。如不动产进行登记,动产进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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