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八:有限合伙企业
1.合伙人
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
(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8)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